旅游投诉案例系列之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产生分歧
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产生分歧,应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
陈某等22名游客诉称:2007年7月26日~19日参加北京市某旅行社组织的“烟台、威海、青岛双飞四日游”旅游团。
合同注明“送渔家乐”旅游项目,实际旅行社并未安排此活动。要求旅行社赔偿相当于团费10%的违约金。
旅行社辩称:
旅行社未安排“渔家乐”旅游项目并非故意所为,而是因为游客提出要零点饭菜,为尊重游客的选择,旅行社未预订渔家饭。
旅行社在行程安排上并未违约,游客投诉要求赔偿,投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质监所的认定和处理:
投诉人陈某等22名游客参加北京市某旅行社组织的“烟台、威海、青岛双飞四日游”旅游团,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旅游合同属于由旅行社提供的格式合同。
合同注明“送渔家乐”旅游活动,但未对“渔家乐”活动的内容作详细约定,由此导致了双方对活动内容的理解产生分歧。旅行牡在答辩中对“渔家乐”活动解释为仅仅安排一次自费吃渔家饭,且由于游客的原因取消了安排。而游客认为渔家乐活动至少应体验一下渔民生活,参观一下渔事恬动。因此双方对“送渔家乐”活动的理解差别较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1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的规定,旅行社对“渔家乐”活动的解释及未履行约定义务的理由不能成立,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国家旅游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六条的规定,退还每名游客“渔家乐”活动费用并赔偿同额违约金共计40元。
专家评述:
本案游客投诉的情况属实,在游客提供的日程表中明确标有“送渔家乐”的内容。旅行社对“渔家乐”的解释与旅游者的理解有所出入。根据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有关规定,质监所支持了游客的理解,认定旅行社的行为违反约定,应赔偿游客的经济损失。
本案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1条之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第107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经济损失等违约责任。
国家旅游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六条之规定: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不符,造成旅游者损失的,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本案烈方由于对旅行社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的理解产生分歧,质监所依法支持了旅游者一方的理解,维护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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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站已对旅游者及相应被投诉的旅行社名称进行了修改,尽情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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