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个省市居民前往台湾旅游签注须知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旅行證申請書(邮件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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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保證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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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保 人 |
保 證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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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性別: 省 縣 出 生 地: (市) (市) |
姓名 出生地 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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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省 縣 (市) (市)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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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職 業: 前往第三地 (申請定居或居留者免填) |
國民身分證 統一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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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機關 或商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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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 電話或 戶籍地址 與被保人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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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已詳閱背面保證人之保證責任,並願負擔被保人 (姓名) □進入臺灣地區 □在臺灣地區定居 之保證責任 □在臺灣地區居留 保證人: (親自簽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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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保或證明機關(構)簽註意見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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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查保證人 確實設籍並居住本轄,有能力履行保證責任。 二、經詢保證人 稱:渠與被保人 係 關係,願意完全負起保證人責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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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本局網址:http://www.immigration.gov.tw v電子郵件信箱:boi@ms1.immigration.gov.tw 請多加利用 |
局 本 部:台北市廣州街15號 台中服務處:台中市民權路216號6樓 高雄服務處:高雄市成功一路436號1樓 花蓮服務處:花蓮市中山路371號7樓 |
電話:(02)23899983 電話:(04)22227020 電話:(07)2823740 電話:(038)338029 | |||||||||||||
[保证书]
壹、保證人資格:
一、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者:(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順序覓臺灣地區人民一人為保證人)
(一)探親、探病、團聚、奔喪案件:
1.配偶或直系血親。
2.有能力保證之三親等內親屬。
3.有正當職業之公民,其保證對象每年不得超過五人。
(二)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參訪及受邀申請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動案件:
1.邀請單位之負責人,其保證對象無人數限制。
2.邀請單位業務主管或承辦職員,其保證對象每次不得超過二十人。
二、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或居留者,應由依親對象或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二親等內親屬為保證人;在臺灣地區無依親對象、二親等內親屬,或保證人因故無法履行保證責任且未能覓二親等內親屬者,始得覓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及一定住居所,並有正當職業之公民一人為保證人,且其保證對象每年不得超過三人。
貳、保證人之保證責任及其保證內容:
一、保證被保證人確係本人及與被保證人之關係屬實,無虛偽不實情事。
二、負責被保證人入境後之生活。
三、被保證人如有依法須強制出境情事,應協助有關機關將被保證人強制出境,並負擔因強制出境所需之費用。
參、其他事項:
一、保證書應送保證人戶籍地警察機關(構)辦理對保手續;保證人係服務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私立大專院校、跨國企業或經核准之外國人投資事業者,其保證書應蓋服務機關(構)、學校、公司或辦事處之印信,免辦理對保手續。保證人得以一份保證書,檢附團體名冊,對申請來臺之大陸地區專業或商務人士予以保證。(依「跨國企業邀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動許可辦法」申請來臺者亦同)
二、被保證人在辦妥戶籍登記前,保證人因故無法負保證責任時,被保證人應於一個月內更換保證,逾期不換保者,入出境管理局得廢止其許可。
三、保證人未能履行保證責任或為不實保證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一年至三年內不予受理其代申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擔任保證人、被探親、探病之人或為團聚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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