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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一“零口供”案犯被判刑

游易天下中国旅游网  来源:大江网-新法制报 添加时间:2006-10-17 【评论】【 】【打印】【关闭

  本报讯曹小金、记者漆玉梅报道:犯罪嫌疑人以为不给口供就能逃脱法律的制裁,检察机关通过确凿证据向法院起诉,使其得到应有的制裁。

  王某曾于1995年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出狱后仍不思悔改,先后于2005年9月19日凌晨、12月7日晚8时两次伙同他人盗走新余市机械厂的钢板及角铁。

  王某归案后,以为只要自己不承认,司法机关就不能定罪。该案被移送到新余渝水区检察院后,检察人员经审查,认为虽然没有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但有其他证人证言和失主的证言等其他证据证实,且证据之间已经形成牢固的证据链,完全可以认定王某构成盗窃罪,遂以盗窃罪将王某起诉到法院,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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