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一家大酒店侵害名誉权实习生患上抑郁症
晨报讯日前,马鞍山花山区法院审结一起因侵害他人名誉权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法院判决被告该市一家大酒店向原告做出书面道歉,并赔偿原告医疗费392.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
2005年5月16日,原告李某经学校安排到马鞍山市某大酒店实习。实习期间,大酒店认为原告盗窃电瓶车及屡次盗窃酒店衣柜,将李某开除,并在酒店内张贴了公告,原告因此患上反应性精神病(抑郁症)。2005年12月8日,被告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不妥,遂补助给李某停职期间的实习工资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元。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名誉,也使原告身心受到了巨大打击。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392.5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以涉嫌盗窃为由,将李某开除,并在酒店内张贴了公告,其行为损害了原告李某的人格,侵犯了原告李某的名誉权,故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原告李某因被告的行为所造成的伤害到医院就医所发生的费用,被告应予以赔偿。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15000元之请求,法院对其合理部分给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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